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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新列表 共1页、9项网摘
一个《馒头》引发的疑案:为胡戈辩护点击:102
 分类:media; 传媒; regulation; law; copyright 时间:2006-9-4 16:32:02 tvdotnet收录 复制到我的网摘
滑稽模仿作品通常也不会对原版权作品构成市场替代(market substitute),因此也不造成损害。原版权作品的市场需求因滑稽模仿作品而减少,并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可识别损害。滑稽模仿作品可以合法地以在商业上或者艺术上损害原版权作品为目的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2696
网络著作权侵权与赔偿责任的分析研究点击:181
 分类:media; 传媒; regulation; copyright; law 时间:2006-9-4 16:26:50 tvdotnet收录 复制到我的网摘
在美国版权法里有一种滑稽模仿作品,是指出于娱乐和嘲讽的目的,运用原作品的口吻和体裁,创造性的表达一个新的主题或者思想,达到对原作品批评的目的,以产生一个搞笑性的或者戏虐性的后果.
广义的讲,模仿滑稽作品的创作是人类表达思想一种方式。作为言论和思想表达的一种特殊方式,模仿滑稽作品的创作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接受为合法行为,给予模仿滑稽作品特别豁免,即不认为是对原作的侵权。
法国版权法也规定,作品一经披露,作者不得禁止滑稽模仿、仿效和夸张模仿
http://www.inclaw.cn/gb/news/news3.htm
网络恶搞,庶民狂欢背后暗藏道德危机点击:76
 分类:media; 传媒; regulation; law; Grassroot 时间:2006-9-4 16:21:24 tvdotnet收录 复制到我的网摘
http://it.people.com.cn/GB/42891/42895/4511001.html
“恶搞”挑战著作权保护, 网络不应拘泥传统规则点击:78
 分类:media; 传媒; regulation; law; copyright 时间:2006-9-4 16:15:49 tvdotnet收录 复制到我的网摘
《馒头》体现网络时代大众文化对精英文化的挑战和解构

在网络兴起之前,艺术作品的传播方式,如报刊、电影、电视等,都具有垄断资源的特征,大众只能被动地接受;而现在,借助网络这种交互的、自由快捷的传播手段,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网民也有了表达的手段和权利。
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4252640.html
中国恶搞文化发展史:解构,提供新视角重新审视点击:114
 分类:media; 传媒; regulation; law; wemedia 时间:2006-9-4 16:11:51 tvdotnet收录 复制到我的网摘
恶搞是一种重新拆解,解构以前的意义,提供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事件本身。搞怪是一种新的表现形式,从未有过才会被人认为怪,需要具有打破传统,向保守挑战的勇气。
http://www.chinanews.com.cn//other/news/2006/08-29/781144.shtml
处理“恶搞”问题应该合法合宪 -- 徐友渔点击:104
 分类:media; 传媒; regulation; law 时间:2006-9-4 16:10:24 tvdotnet收录 复制到我的网摘
对触犯法规的行为,可以事后处理,颁发许可证恐怕不是恰当的办法——这就如同有极少数人出门之后会去犯罪,会违反交通规则,但这不能导致出台人人出门要申请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news.com.cn/other/news/2006/08-31/782379.shtml
恶搞的法律底线在哪里点击:107
 分类:media; 传媒; regulation; law; copyright; 恶搞; Grassroot 时间:2006-8-31 11:35:18 tvdotnet收录 复制到我的网摘
恶搞作品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恶搞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修改、改编,容易侵犯其著作权。
  一些恶搞的对象是肖像,各种怪形象就在网上传播,长此以往人们的肖像权朝不保夕,这样的现象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拿他人的隐私恶搞,会涉及侵犯名誉权的问题。通过恶搞,把别人的形象丑化了,法律用语叫作“社会评价降低”,显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http://zjfzb.zjol.com.cn/gb/node2/node802/node240137/userobject15ai5333775.html
胡戈可能侵犯了《无极》投资商的改编权 点击:70
 分类:media; 传媒; regulation; law; copyright 时间:2006-8-31 11:13:52 tvdotnet收录 复制到我的网摘
模仿滑稽作品的创作是人类表达思想一种方式。作为言论和思想表达的一种特殊方式,模仿滑稽作品的创作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接受为合法行为,给予模仿滑稽作品特别豁免,即不认为是对原作的侵权。如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39条规定对一部已发表作品进行模仿性滑稽表演不应当被视为那种需作者同意才能进行的改编。法国知识产权法L .122-5条第四款也规定根据有关法律,作品一经披露,作者不得禁止……滑稽模仿、仿效和夸张模仿。[1]在法国,讽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受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保护。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更是要求成员国在本国立法中引入模仿滑稽作品豁免制度。因此,各类幽默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合法作品。
http://lawli.blogbus.com/logs/2006/02/1932032.html#cmt
胡戈可能侵犯了《无极》投资商的改编权点击:178
 分类:传媒; blog; regulation; law; copyright 时间:2006-8-31 11:04:35 tvdotnet收录 复制到我的网摘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犯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http://lawli.blogbus.com/logs/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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