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不想活了,选择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大概不会触及现今任何法律。那么,一个人不想活了,想放弃生命权,都是出于什么原因呢?第一,因疾病原因,无法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决定放弃生命权;第二,因精神压力的原因,比如老婆被拐跑了、炒股赔了,想不开轻生;第三,因生活压力所迫,觉得再活下去也没希望了,不如一死了之;第四,因厌世而放弃生命权。
在上述几种可能中,第三条“因生活压力所迫,觉得再活下去也没希望了,不如一死了之”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选择放弃生命权的人,都不会触犯任何法律。比如,农民因为打白条问题实在活不下去,选择自杀,他侵犯了谁的权利?当然没有,他不过用一种消极方式选择人生而已。
但是,最近北京市人大制定的《北京市信访条例(修正草案)》中,将自杀列为非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该草案规定:
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虽然上学的时候中国法制史学的不好,但是,让自杀者承担法律责任我还是头一次听说,人家想死,你让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真死了,难道株连九族不成?我非常想知道,自杀者到底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想了半天,除了第二十二条军规之外,再想不出任何法律了。如果这个条例出台,那可能是我见到的中国历史上最荒唐的条例,也就是说,在北京,有时候你连自杀都犯法,如果人连放弃自己的生命权都触犯法律,可想而知,他还能有什么权利。
如果说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倒好理解,但这个“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违反了哪条法律我就实在想不出来了。哪位是北京市人大代表啊?站出来给俺解释一下?或者自杀扰乱了某些部门的正常工作?其情节和性质跟“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一样,那么,信访部门的正常工作是干什么呢?
为什么会出现信访?很多时候,老百姓不是给逼到走投无路,不会出此下策的。你不去解决造成逼老百姓走投无路的问题,来解决上访者,肯定是信访部门的工作出了问题。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能做出“自杀、自伤、自残”,那基本上他的某一部分权利已经被侵犯到他无法容忍的地步,不这么做已经无法挽回自己的生命尊严,如果信访者认为信访这条路都走不通,估计天下已无路可走。实际上,这个信访条例的意思是说:公民不得以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尊严。
好像北京市是全世界最另类的城市,比如,外地人进北京,要有准入制度(一个政协委员说的);比如这个自杀犯法的信访条例;比如为了缓解交通堵塞,取消停车位,你干脆就别让人开车不就得了。
这就好比一个笑话:说有一个人在战争中不幸中箭,跑到一个外科大夫那里治伤,大夫一剪子把箭杆剪断,就把士兵打发了。士兵急了,为什么不把箭头取出来?大夫说,我是外科大夫,只管外面的问题,里面的箭头归内科管。这些年,北京市政府的很多规定,跟这个外科大夫的做法差不多,比如,三里屯酒吧街很乱,它不治理,干脆取缔;比如真武庙饭馆一条街很热闹,它不治理,干脆取缔;比如五四大街书店书摊很多,它认为影响市容,干脆取缔。比如……
天天看报纸说政府为百姓干多少件实事,其实不就是拿剪子剪箭头么。这事我也会干。




是说以自杀相威胁是犯法, 威胁当然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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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偶 @ 2008年04月26日:
我也这么认为。。。三表。。只是威胁而已自杀和自伤,自残并列。。。只是威胁。威胁不代表他要做出自杀。自残。自伤的事。你看现在跳楼的,有几个成功的。。不是解救的快。是他们压根儿还聘请跳
la la la @ 2008年12月03日:
放P!你去以自杀相威胁一个看看!!
“为什么会出现信访?很多时候,老百姓不是给逼到走投无路,不会出此下策的。你不去解决造成逼老百姓走投无路的问题,来解决上访者,肯定是信访部门的工作出了问题。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能做出“自杀、自伤、自残”,那基本上他的某一部分权利已经被侵犯到他无法容忍的地步,不这么做已经无法挽回自己的生命尊严,如果信访者认为信访这条路都走不通,估计天下已无路可走。”看见这个没有?
一个人不想活了,想放弃生命权,都是出于什么原因呢?第一,因疾病原因,无法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决定放弃生命权;第二,因精神压力的原因,比如老婆被拐跑了、炒股赔了,想不开轻生;第三,因生活压力所迫,觉得再活下去也没希望了,不如一死了之;第四,因厌世而放弃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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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兄也太把自己当个人物了吧。烈女为逃避强奸,党员为逃避酷刑,杀身成仁,你又怎么说?记住,要随时“基本上”,你才不会犯原则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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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里,反对自杀;法律里,不容威胁。
所以,以自杀相威胁是不可以的。
表哥哥不会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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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怜了,什么权利都没有,现在连上访也成了威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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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
是相威胁啊!
法律是严肃的,只有你用这些来相威胁,你才犯法。
那怎么才算是相威胁呢?
就是说,例如,你自杀了,那么就算。
如果没死成,那就不算自杀。
既然不是自杀,那就不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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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吧,下一步就是取消信访制度了——吗的,你丫还敢上访,简直是不把地方人民政府放在眼里,也就是说,你丫间接不把中央政府放在眼里。都这样了,还想上访?我靠,这不是破坏安定团结么?以后上访者不论情节一律施以腐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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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特殊的自杀,人体炸弹,大约是违法的
为着某种阴谋施行的自杀,不管形式如何,至少是不道德滴
中国的胡来基本上不是因为法律条文的胡来,这是大家都明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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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个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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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的理解略有出入,条例说的是以自杀相威胁的信访(偶理解或者还包括一些投诉),以前偶处理过一个爱滋病患者群体投诉我报报道的,就是以S相威胁,比较棘手~
当然,偶也觉得一个国家里最倒霉的永远的老百姓,因为什么法律条例都是给老百姓定的,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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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所以不准你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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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和不得威胁都挺畸形的~
关键是谁更畸形~谁先畸形的~谁把谁整畸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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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生存是第一位的。如果,没有以生存为前提,就毫无权利可言。
也就是说,计划生育等等国家地方政策,如果,是为了大局,为了所谓的国计民生,牺牲人民的权利也是应该的。
这样的说法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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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基本上都是用“断箭法”。
政府官员基本上都热衷《厚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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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表兄,完美地阐释了“断章取义”这个成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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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可以啊,威胁就不行了嘛,这不是搞事吗?换菊花说,要死,死远点,别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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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无比的黑色幽默
难得三表哥也想起了22条军规
自杀没死成就不能算自杀,人没死哪来的“以自杀相威胁”,那也就没办法处理罗?
死了又怎么处理呢?株连九族还是鞭尸?
所以以后自杀者要记住了,意志坚定,死就要死个痛快
千万别没弄死,反而搞残了…那你就彻底完了。以自残相威胁,
公仆们现在可以依法让你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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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上班路上,出租车司机跟我说,信访办门口刚压死个人。我问他,是车祸还是自杀,他叹口气,说:“哎,谁知道呢。总归是可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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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 Says:
五月 30th, 2006 at 6:17 am
一个人不想活了,想放弃生命权,都是出于什么原因呢?第一,因疾病原因,无法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决定放弃生命权;第二,因精神压力的原因,比如老婆被拐跑了、炒股赔了,想不开轻生;第三,因生活压力所迫,觉得再活下去也没希望了,不如一死了之;第四,因厌世而放弃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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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兄也太把自己当个人物了吧。烈女为逃避强奸,党员为逃避酷刑,杀身成仁,你又怎么说?记住,要随时“基本上”,你才不会犯原则性错误。
原来 3p 就是 3b 的 一句之师 啊。:)
不过瑕不掩瑜。三表哥好文。可笑而悲凉。笑得想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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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可是连“恶意讨薪”这样的词都发明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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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得以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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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直是天大的笑话!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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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政策一贯很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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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兄写的很深刻,写写买房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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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在某些情况下自杀都是违法的,何况北京说的只是“相威胁”。这个帖子文章动机高尚,可是缺乏说服力–和大多数网上的帖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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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姑娘站在楼上要跳
引众人围观,最终被劝下来
然后带到派出所
拘留了,又批捕了
涉嫌“寻衅滋事罪”
因为罪名里有一条“破坏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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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杀也犯法? (tags: law china) […]
如果你自杀,自杀成功者,大概要记上畏罪自杀一条;自杀不成功者,大概要向被“威胁”摧残的政府官员作出精神损害赔偿,赔死为止。
当一个人死意已决时,不自杀,难道让他去搞他杀?制定这一条的人,一定是个痛恨假摔的球迷,逻辑一致,只是他忘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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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就在于我们的这些规矩都不是依法而制,
而是有那么几个人一不高兴就捏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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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信访部门必须给我解决我反映的问题,我要尽快得到答复,你们不解决,我就去跳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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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算威胁吧,有点赖皮的意思,都这么说,就乱套了。
有本事别和信访部门说,直接去自杀,割腕 开煤气什么的,一定不犯法,您说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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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零两可的法律,中国当权的一帮混蛋,真是没法活了,哎,但又不能轻易去死。后悔大学时候没有学好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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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Says:
威胁和不得威胁都挺畸形的~
关键是谁更畸形~谁先畸形的~谁把谁整畸形的~
顶这个!!!
我觉的吧,信访的社会问题确实是存在,叫人无奈。可是片面的把这段文字里的自杀提出来大讲特讲,未免有点可笑。写点积极的东西不行吗,为什么非得每天眼瞅着又在哪里揪小辫子,硬要引什么大道理出来冷眼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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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杀相威胁”这几个字放在一起就是胡说八道。我杀我自己,又不是说要杀你,我威胁谁了?你们到底在怕什么?
没见过千里迢迢上京信访的人的,别乱说话,别故意显得您心肠太硬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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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喜欢看三表针砭时弊,痛快淋漓。
不知三表兄对房地产国六条有无关注,真想听听你对此的观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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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有时候你连自杀都犯法,如果人连放弃自己的生命权都触犯法律,可想而知,他还能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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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杀也犯法? […]
[…] 自杀也犯法? […]
[…] 《自杀也犯法?》 […]
还就是犯法了.怎么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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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了,不照样吃粽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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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想死的人别自杀,找几个贪官污历同归于尽!!!这也算是为人民做了一件好事,我相信这样一来让坏人随时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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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说的是“威胁”,法律怎么可能那样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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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在广场上坐着不走也叫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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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自杀如果未死也是要依法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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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所以这个国家很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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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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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自杀关谁的鸟事啊,妈的,想死也有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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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讨论毫无意义,
这样的话题应该删掉,
想干什么干什么去吧,
你要知道这是中国,中国,中国!
再说一遍,
在中国乱说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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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无罪,死了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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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犯法最多触犯的是宗教教律法。如基督教中明确规定,人不可以自杀。
文中所述的事件在我国还真不少。
“比如,教师不准强奸学生”
“海关不得包庇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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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关何种自杀它都是有违反社会生活的,生活是什么?生和活,不是亡和死,既然有权力活在世界上,句要完完整整的活的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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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的缘由很多.不一定得出于什么原l因像我,只是觉得活着没有了任何意思.只是我爸妈,对我很好,什么事都很关心我.我真怕走了后对他们打击很大.不论如何,等到我觉得实在活不下去了.我还是会离开这世界上的.相信不会等很久.要是有志同道合的同志.我们可以相约一起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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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痛苦,远远大于快乐.想离开这世界的朋友.可以一起走吗.我桂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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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在折磨自己……活着也只是还有一些事情没有完成……直到血液被榨干……那就是我离开人世的一天……真想早日解脱……想死的朋友我们来个集体自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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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也有犯法`草他妈的什么东西`
死都这么难吗??去找个清净的地方没人打扰就可以`现在正在寻找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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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自杀,怎么了,这是什么世界,我设了Q群16102865想加的都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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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听说:自杀是一种又可以杀人,又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桩挺美的事…………..
真是一天一个样,三天大变样…………这算是革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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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北京城区改造计划里添项内容:盖高城墙,外竖一醒目牌子:外地人与狗不得入内,派重兵把守。外地人就不会源源不断涌入和影响市容了。
看到过一些图片,不知谁会看了动容。不仅是现实里,网上同样见识过的冷漠、麻木、自私,很高兴在这里不多见。因为三表的博客跟贴贴不了图,我把网址找来了。有兴趣的可以看看。http://damoguyan169.blog.163.com/blog/static/174065220070136162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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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拿着纳税人的钱不干人事,什么”为人民服务“,”为自己服务“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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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吗
我 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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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淡红尘~ 不想孤单 找真心离开的朋友去天堂
有武器不会痛苦 +++qq597998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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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有很多莫名其妙的条例法规其实都是不合法的
其实不知道是谁在违法
真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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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直不想当猩猩,哈哈,还是黑猩猩,所以一直只看,不评论。
很遗憾,现在才看到这篇老文字。因为有感,所以还是不再建议当回猩猩,关键还是只黑的……哈哈。
城市管理永远比想像的复杂,制度也永远都是人制定的,所以任何讨论都是很有价值的……
你的外科手术观点,非常值得思考。
继续关注你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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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是一种严重的罪行,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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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真的好想好想知道自杀是罪吗?自杀是不是有罪?自殺是否全都是自殺者的錯?自杀也犯法?自杀是不是也犯法?人有自杀的权力吗?犯法吗? 人有自杀的权力吗?为什么?犯法请问为什麽自杀犯法? 请问为什麽自杀犯法?我有权力自杀吗?
我真的好想好想知道最最正确的答案。麻烦你们抽空回复我的信件。恳请你的帮助!静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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